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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提起之投诉


UC浏览器神马搜索推广开户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5日 浏览次数:02833

本投诉书格式应被用于依照由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于1999年10月24日批准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政策》),和由ICANN董事会于2013年9月28日批准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规则》),及自2015年7月31日起生效的《ADNDRC关于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补充规则》(《补充规则》)的规定,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提请之投诉。(注:若填写过程中遇有不适用之项目,请填入“不适用”)
投诉人1和投诉人2加入本共同之诉的理由:
1)投诉人1与投诉人2有关联关系:投诉人2“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由投诉人1“优视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互联网行业领军企业阿里巴巴共同发起组建(请见附件3:投诉人1、2的营业执照副本)(附件4:投诉人1与投诉人2关联关系证明文件)
2)争议域名同时侵犯了投诉人1、2的字号和商标权:争议域名与投诉人1拥有的商标“UC”极其近似,与投诉人2的域名网站sm.cn的页面构图几乎完全一致,且网页上还使用了投诉人2的“神马”、“神马搜索”及“” 商标。被投诉人的行为已同时影响到两投诉人的实体权益,本案仲裁结果对两投诉人均具有直接影响,因此两投诉人决定共同提起投诉。
5、说明之所以将投诉书所列之个人/企业作为被投诉人的理由:(请附上WHOIS数据库查询结果的副本)
根据Whois记录数据库查询结果(详情参见附件5:争议域名WHOIS查询结果),争议域名tui86.com的域名注册人是Yu Ming Chu Shou,注册服务机构是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投诉人1的企业字号为“UC/优视”,其中“UC”为“优视”的音译英文字母,提供的是移动浏览器服务,商标为“UC”、“UC浏览器”、“UCWEB”等(下统称“UC”系列商标)。投诉人1的“UC”知名度很高,目前全球用户已超过5亿,日活跃用户突破1亿。被投诉域名由相对独立的“uc”、“fuwu”两部分构成,显然“fuwu”是“服务”的对应全拼而显著性较弱,域名核心部分为“uc”,争议域名的显著部分与投诉人1的字号、商标高度对应,且与投诉人1的域名uc.cn显著部分相同。同时,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明显恶意,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投诉人1和的合法权益,因此将其列为本案的被投诉人。
投诉人2是由投诉人1的关联公司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互联网领军企业阿里巴巴组建而成,字号为“神马”,同时是“神马”、“神马搜索”、“”商标(下统称“神马”系列商标)的权利人,投诉人的“神马”系列商标知名度非常高,排名搜索行业第二。而争议域名tui86.com的页面显著部分突出使用了“神马”、“神马搜索”、“”商标,侵犯了投诉人2的字号和商标权,且极易导致混淆。另外,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明显恶意,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投诉人2的合法权益,因此投诉人2将其列为本案的被投诉人,并加入本案共同之诉。 6、对于是否有与本投诉所争议之域名相关的任何已开始或终结的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的说明:(请附上证明文件)
没有启动其他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
7、投诉主张:(指明投诉所依据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如有,则说明每一个商标所据以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如果可行,应附上这些商标的所有注册证书复印件)
8、对于据以提出本投诉的事实及法律理由的扼要归纳:(字数以3000字为限)
两投诉人简介
投诉人1优视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是世界移动互联网浏览器领域领军企业,旗下核心产品“UC浏览器”为中国移动浏览器领头羊,投诉人1目前全球用户已超过5亿,日活跃用户突破1亿。在国内第三方手机浏览器市场份额占比方面正在稳步上升,且长期排名市场第一。同时,UC浏览器在技术创新及应用方面取得了众多突破,处于行业领先地位,获得大量荣誉。投诉人1依法在中国申请注册了“UC”系列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内容包括了“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并长期、大量实际使用,现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同时,“uc.cn”是投诉人1实际使用的域名,提供的是搜索引擎服务,亦具有极高知名度(见附件10:投诉人1“UC浏览器”相关资料)。
投诉人2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由全球用户量最大的移动浏览器UC优视(即本案“投诉人1”)的关联公司与中国互联网行业领军企业阿里巴巴共同发起组建。神马搜索是投诉人2专注移动互联网的搜索引擎,同时也是中国第二大的互联网搜索引擎。2014年5月,神马移动搜索月活跃用户已突破1亿,在国内移动搜索市场用户渗透率突破20%。而据国内权威流量统计机构CNZZ数据中心数据显示,2015年3月,神马移动搜索份额达13.35%,紧随百度其后位居第二。投诉人2依法在中国申请注册了“神马”、“神马搜索”、“”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见附件11:关于投诉人2及其“神马搜索”的资料)。
(一)、争议域名的显著部分与投诉人1的商标和服务标记“优视(UC)”、商标“UC”极其近似,容易引起混淆。
争议域名为“tui86.com”,“.com”为国际顶级域名后缀,显然主体部分为相对独立的“uc”和“fuwu”两个部分组成,而“fuwu”显然是中文“服务”的对应全拼,“服务”作为通用词汇所发挥的显著性识别作用较弱,域名的核心识别部分为“uc”,而“UC”是投诉人的字号及商标,争议域名网站用于提供搜索推广服务,与投诉人的搜索服务密切相关,争议商标的使用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为2015年6月11日,远远晚于投诉人1“UC”系列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且考虑到投诉人1在先“UC”系列商标及“uc.cn”域名的极高知名度,更是增加了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严重损害了投诉人1合法权益。
(二)、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1.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相关的商标权。
根据在中国商标局的官方网站(https://sbj.saic.gov.cn/)上的查询结果,被投诉人并未注册任何“UC”或包含“UC”的商标(见附件12:商标局官网上的查询结果)。同时,被投诉人和投诉人1之间并无任何关联关系,投诉人1也从未直接或间接授权被投诉人以任何形式使用“UC”商标或字号。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商标权利。
2.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企业名称权。
被投诉人的名称为“Yu Ming Chu Shou”,显然其不可能就“UC”享有相关的企业名称权。
综上所述,被投诉域名完全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a (ii)条所规定之情形。
(四)、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具有恶意。
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b
(iv)条,如经专家组发现确实存在如下情形,则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证据:“你方使用该域名是企图故意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你方网站或其他在线网址以获得商业利益,方法是使你方网站或网址或者该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商、从属关系或认可与投诉人的标记具有相似性从而使人产生混淆。”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b (iv)条所规定之情形,应视为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投诉人理由如下:
1.恶意注册
投诉人认为,在判断被投诉人是否具有恶意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投诉人相关的名称或标志的独创性、显著性和该标志的知名度。标志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越强,表明与其偶合的几率越小,而标志的知名度越高,就说明该标志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他人企图抢占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就更加强烈。
1)“UC”用于提供搜索服务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
如前所述,“UC”是投诉人1的企业字号“优视”的对应英文及核心商标;把“UC”使用于搜索服务上是具有显著性的,“UC”与“浏览器”和“搜索服务”并非固有的英文搭配,投诉人1独创性的首次将这一符号使用于“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相关服务上,固有显著性极强。
而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远远晚于投诉人1“UC”商标和服务标记的首次使用时间,且争议域名注册时投诉人1“UC”浏览器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可见,争议域名不可能是被投诉人凭空设想或是巧合的选择,而只能解释为被投诉人的恶意抄袭并进行的抢注。
2)“UC”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如前部分所述,投诉人1及其“UC”商标有着广泛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被投诉人将投诉人1的核心商标“UC”作为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这一行为如果说是巧合未免太过牵强,只能认为被投诉人是在知晓投诉人1的“UC”商标和“uc.cn”域名的情况下恶意注册了与其混淆性近似的争议域名,并用于提供与投诉人1主营服务密切相关的搜索推广服务上,其抢注域名的恶意昭然若揭。
2.恶意使用
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对应的网站上使用了投诉人1的“UC”商标和投诉人2的“神马搜索”系列商标,企图误导公众,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具体分析如下:
“UC”是投诉人1的注册商标,投诉人的“UC”浏览器更是在移动互联网浏览器中排名第一,而被投诉人在使用争议域名时,将网站打开的标签设置为“UC浏览器神马搜索”,在首页的页尾更是标注 “版权所有:UC浏览器神马搜索推广服务”以及“本站关键词:UC浏览器推广”,企图误导公众认为这是投诉人1的“UC”浏览器的推广网站,可见,争议域名的主页与投诉人2官方网站主页网站布局及设计细节几乎完全一致,均以橙色为主,均包含“神马”、“神马时代”等文字,这表明被投诉人不仅知晓投诉人“神马”、“神马搜索”、“”商标的广泛影响力,更是企图误导公众并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该网站以获得商业利益,且意在误导消费者误认为该网站是投诉人2所有,且由于投诉人2是投诉人1的关联公司,争议域名也在间接地以这样的从属关系误导公众认为被投诉人与投诉人1也有关联关系。可见,被投诉人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完全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b条规定的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情形。见附件13:争议域名网页打印页与投诉人2主网站sm.cn的网页截图。
3)投诉人通过WHOIS查询到争议域名的联系人为“yu ming chu shou”,而该联系人名下注册合计有29件域名,“yu ming chu shou”是“域名出售”的谐音,可见被投诉人意图借域名注册并高价出售以谋取不法利益的目的昭然若揭,足见其恶意之明显。
综上所述,争议域名的显著部分与投诉人1的商标和服务标记高度对应,与投诉人1的域名显著部分相同,争议域名的网站使用了投诉人2的神马系列商标,足以造成混淆。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且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具有恶意。被投诉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投诉人1、2的合法权益。
根据解决办法的规定,并基于上述理由,投诉人1、2请求本案专家组裁决:本案争议域名tui86.com 应转移给投诉人1。
9、所寻求的救济方式(?删去不适用之处)
本案争议域名应转移给投诉人1(?删去不适用之处)
10、投诉人选择将本争议交由一人专家组裁决:(?删去不适用之处)
11、如果有三名意欲推举的专家,请在下处依优先顺序列明,并注明其详细的联络信息。
12、对行政程序中关于注销或转移域名的裁决的任何异议,投诉人声明接受如下法院的管辖:(请在以下其中一个方框内画√)
注册商主营业机构所在地的法院
投诉提交至争议解决机构之时注册商whois数据库中域名注册信息所显示的域名持有人的地址所在地的法院
注册商主营业机构所在地的法院,和投诉提交至争议解决机构之时注册商whois数据库中域名注册信息所显示的域名持有人的地址所在地的法院
13、提交含有ICANN政策的域名注册协议:(请附上副本见附件14:万网服务条款)
15、附加信息
(i)任何可以支持投诉的其他文件应连同相应文件索引表附于投诉书之后。
(ii)投诉可涉及一个以上之域名,只要这些域名为同一域名持有人所注册。
(iii)本投诉应根据《规则》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至ADNDRC北京秘书处: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
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桦皮厂胡同2号国际商会大厦六层
邮编:100035
电话:(86-10) 8221 7609 / 8221 7639
传真:(86-10) 6464 3500 / 8221 7766
电子信箱:cietac@adndrc.org
(iv)根据《补充规则》第15条,随附应缴纳之费用。
(v)在准备本投诉书时,应查阅以下文件:
?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政策》)
?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规则》)
?《ADNDRC关于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补充规则》(《补充规则》)
(vi)当事人一方所提交的任何文件,均应同时向对方当事人和ADNDRC北京秘书处提交副本。
16、最后确认
投诉人同意,其有关域名注册、本争议或争议解决的投诉及救济主张,仅针对域名持有人,无涉 (a) ADNDRC、其任何官员或者专家组专家,除非其有故意不当行为,(b) 注册商,(c) 注册人员,以及 (d) 互联网络名称及数码分配公司和其董事、官员、雇员及代理机构。
投诉人确认,就其所知,本投诉书所载信息是完整而准确的,本投诉并非出于诸如讹诈等任何不正当目的,投诉人保证其所作陈述,就其现有状态或依善意及合理主张所展延之状态而言,皆为依《规则》及应适用的法律而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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