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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1601005 裁决书-www.tui86.com
投诉人 1:优视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 2: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Yu Ming Chu Shou
争议域名:tui86.com
注册商: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
一、案件程序
2016年8月26日,投诉人根据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施行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施行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补充规则》(以下简称《补充规则》),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以下简称“中心北京秘书处”)提交了投诉书,选择由一人专家组进行审理。2016年8月30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投诉人传送通知,确认收到投诉书。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 ICANN和域名注册商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发出注册信息确认函,要求其确认注册信息。注册商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LTD.于当日回复确认:(1)争议域名由其提供注册服务;(2)被投诉人为争议域名注册人;(3)《政策》适用所涉域名投诉;(4)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2016年9月29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递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书,确认投诉书已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2016年9月29日正式开始。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传送书面投诉通知,告知被投诉人被投诉的事实,并说明中心北京秘书处已按《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被投诉人传递了投诉书及附件。中心北京秘书处于同日以电子邮件向ICANN和争议域名的注册商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LTD.传送程序开始通知。由于被投诉人未按《规则》和《补充规则》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中心北京秘书处提交答辩,2016年10月25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投诉人及被投诉人传送缺席审理通知,通知双方当事人中心北京秘书处将会尽快指定专家审理本案。2016年10月27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吴玉和先生发出列为候选专家通知,请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并在当事人间保持独立公正。2016年10月31日,候选专家回复中心北京秘书处,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2016年11月2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双方当事人及上述专家传送专家指定通知,指定吴玉和先生为本案独任专家,成立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中心北京秘书处并于同日将案件移交专家组。根据《规则》第6(f)条和第15(b)条,专家组应当在成立之日(即2016年11月2日)起14日内即2016年11月1日前(含2016年11月16日)就本案争议作出裁决。
二、基本事实
投诉人:
本案有两位投诉人,投诉人1为优视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8号十二层,投诉人2为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广东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电平云广场 B塔 12层自编 01单元。本案中,两位投诉人授权的代理人均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杨静安。
被投诉人:
本案被投诉人为 Yu Ming Chu Shou,注册商确认的注册信息里显示,其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电话号码为+86-18000000000,传真号码为+86-18000000000,电子邮箱为921460946@qq.com。被投诉人通过域名
注册商 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于 2015年 6月 11日注册了本案争议域名“tui86.com”。
三、当事人主张
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人对“UC”标识享有在先权利投诉人1优视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是世界移动互联网浏览器领域领军企业,旗下核心产品“UC浏览器”为中国移动浏览器领头羊,投诉人1目前全球用户已超过5亿,日活跃用户突破1亿。在国内第三方手机浏览器市场份额占比方面正在稳步上升,且长期排名市场第一。同时,UC浏览器在技术创新及应用方面取得了众多突破,处于行业领先地位,获得大量荣誉。投诉人1依法在中国申请注册了“UC”系列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内容包括了“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并长期、大量实际使用,现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同时,“uc.cn”是投诉人1实际使用的域名,提供的是搜索引擎服务,亦具有极高知名度2008年开始,投诉人1即将“UC”作为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并使用,截至目前,投诉人1在第38、42类上申请注册的“UC”系列商标具体信息投诉人1还在第9、35、38、42类上申请注册了“UC”、“UCBrowser”、“UC浏览器”、“”、“UCWEB”、“”、“”等商标。此外,投诉人1还在先注册了多件含有“uc”的域名。投诉人2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由全球用户量最大的移动浏览器UC优视(即本案“投诉人1”)的关联公司与中国互联网行业领军企业杭州阿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发起组建。神马搜索是投诉人2专注移动互联网的搜索引擎,同时也是中国第二大的互联网搜索引擎。2014年5月,神马移动搜索月活跃用户已突破1亿,在国内移动搜索市场用户渗透率突破20%。而据国内权威流量统计机构CNZZ数据中心数据显示,2015年3月,神马移动搜索份额达13.35%,紧随百度其后位居第二。投诉人2依法在中国申请注册了“神马”“神马搜索”“
”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2013年开始,投诉人2即将“神马”“神马搜索”“”作为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并使用。投诉人2在第38、42类上申请注册的“神马”系列商标投诉人2还在第9、35、38、42类上申请注册了“神马搜索”、“神马”、”商标。此外,投诉人2在先注册了多件含有“shenma”或者“sm”“的域名。(二)争议域名的显著部分与投诉人1的商标和服务标记“优视(UC)”、商标“UC”极其近似,容易引起混淆。争议域名为“tui86.com”“.com”为国际顶级域名后缀,显然主体部分为相对独立的“uc”和“fuwu”两个部分组成,而“fuwu”显然是中文“服务”的对应全拼,“服务”作为通用词汇所发挥的显著性识别作用较弱,域名的核心识别部分为“uc”,而“UC”是投诉人的字号及商标,争议域名网站用于提供搜索推广服务,与投诉人的搜索服务密切相关,争议域名的使用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为2015年6月11日,远远晚于投诉人1“UC”系列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且考虑到投诉人1在先“UC”系列商标及“uc.cn”域名的极高知名度,更是增加了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严重损害了投诉人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1.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相关的商标权。
根据在中国商标局的官方网站(https://sbj.saic.gov.cn/)上的查询结果,被投诉人并未注册任何“UC”或包含“UC”的商标。同时,被投诉人和投诉人1之间并无任何关联关系,投诉人1也从未直接或间接授权被投诉人以任何形式使用“UC”商标或字号。因此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商标权利。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企业名称权。
被投诉人的名称为“Yu Ming Chu Shou”,显然其不可能就“UC”享有相关的企业名称权。综上所述,投诉完全符合《政策》第4a(ii)条所规定之情形。
(四)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具有恶意根据《政策》第4b
(iv)条,如经专家组发现确实存在如下情形,则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证据:“你方使用该域名是企图故意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你方网站或其他在线网址以获得商业利益,方法是使你方网站或网址者该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商、从属关系或认可与投诉人的标记具有相似性从而使人产生混淆。”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b(iv)条所规定之情形,应视为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投诉人理由如下:
1. 恶意注册
投诉人认为,在判断被投诉人是否具有恶意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投诉人相关的名称或标志的独创性、显著性和该标志的知名度。标志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越强,表明与其偶合的几率越小,而标志的知名度越高,就说明该标志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他人企图抢占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意图就更加强烈。
1)“UC”用于提供搜索服务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如前所述,“UC”是投诉人1的企业字号“优视”的对应英文及核心商标;把“UC”使用于搜索服务上是具有显著性的,“UC”与“浏览器”和“搜索服务”并非固有的英文搭配,投诉人1独创性的首次将这一符号使用于“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相关服务上,固有显著性极强。而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远远晚于投诉人1“UC”商标和服务标记的首次使用时间,且争议域名注册时投诉人1“UC”浏览器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可见,争议域名不可能是被投诉人凭空设想或是巧合的选择,而只能解释为被投诉人的恶意抄袭并进行的抢注。
2)“UC”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如前部分所述,投诉人1及其“UC”商标有着广泛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被投诉人将投诉人1的核心商标“UC”作为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这一行为如果说是巧合未免太过牵强,只能认为被投诉人是在知晓投诉人的“UC”商标和“uc.cn”域名的情况下恶意注册了与其混淆性近似的争议域名,并用于提供与投诉人1主营服务密切相关的搜索推广服务上,其抢注域名的恶意昭然若揭。
2. 恶意使用
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对应的网站上使用了投诉人 1的“UC”商标和投诉人2的“神马搜索”系列商标,企图误导公众,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具体分析如下:
1)“UC”是投诉人1的注册商标,投诉人的“UC”浏览器更是在移动互联网浏览器中排名第一,而被投诉人在使用争议域名时,将网站打开的标签设臵为“UC浏览器神马搜索”,在首页的页尾更是标注“版权所有:UC浏览器神马搜索推广服务”以及“本站关键词:
UC浏览器推广”,企图误导公众认为这是投诉人1的“UC”浏览器的推广网站,2)“神马”“神马搜索”及“”是投诉人2的商号和商标,被投诉人不仅在争议域名的网站主页突出使用以上商标,而且在网站布局、颜色选取、文字描述等方面全盘抄袭投诉人2官方网站。争议域名及投诉人2官方网站主页对比如下:争议域名主页顶部(图片中的手机图案里的“神马搜索”可以看出很
明显的加工痕迹):可见,争议域名的主页与投诉人2官方网站主页网站布局及设计细节几乎完全一致,均以橙色为主,均包含“神马”“神马时代”等文字,这表明被投诉人不仅知晓投诉人“神马”“神马搜索”“”商标的广泛影响力,更是企图误导公众并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该网站以获得商业利益,且意在误导消费者误认为该网站是投诉人2所有,且由于投诉人2是投诉人1的关联公司,争议域名也在间接地以这样的从属关系误导公众认为被投诉人与投诉人1也有关联关系。可见,被投诉人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完全符合《政策》第4b条规定的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情形。
3)投诉人通过 WHOIS查询到争议域名的联系人为“ yu ming chu shou”,而该联系人名下注册合计有29件域名,“yu ming chu shou”是“域名出售”的谐音,可见被投诉人意图借域名注册并高价出售以谋取不法利益的目的昭然若揭,足见其恶意之明显。相关查询结果如下:综上所述,争议域名的显著部分与投诉人1的商标和服务标记高度对应,与投诉人1的域名显著部分相同,争议域名的网站使用了投诉人2的神马系列商标,足以造成混淆。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且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具有恶意。被投诉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投诉人1、2的合法权益。综上,投诉人1、2请求本案专家组裁决:本案争议域名tui86.com应转移给投诉人1。被投诉人辩称:针对投诉人的上述投诉主张,被投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答辩,亦未提供反驳证据。
四、专家意见
(一)关于共同投诉人本案有两位投诉人,投诉人
1为优视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为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投诉人的投诉意见和证据,投诉人和投诉人具有关联关系,且本案同时涉及投诉人 1和投诉人
2的法律权益,因此,专家组认为,两位投诉人可以作为共同投诉人提交投诉,以高效便捷地定纷止争。
(二)关于政策第
4(a)条规定的三个条件根据被投诉人与注册商之间的注册协议,被投诉人同意受《政策》的约束。《政策》适用于本项争议解决程序。政策》第4条规定了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根据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证明以下三个条件均已满足:
(i)被投诉人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且(ii)被投诉人对该域名并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且(iii)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根据第4(b)条的规定,被投诉人具有如下情形但不限于如下情形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i)注册或获取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作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域名,以获取直接与域名注册相关费用之外的收益;或者,(ii)注册行为本身表明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所有人以相应的域名反映其商标标志;或者(iii)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正常业务;或者(iv)以使用域名的手段,为商业的目的,通过制造网站或网址上所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在来源者、赞助商、附属者或保证者方面的混淆,故意引诱网络用户访问网站或其他联机地址。
基于投诉书及其所附证据材料,本案专家组意见如下:
1.关于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根据投诉书及其所附证据材料,投诉人1在中国依法申请注册了“UC”系列商标,享有“UC”“UC优视”“UCWEB”“UCBrowser”“UC浏览器”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涉及国际分类第9、35、38、42类;投诉人2在中国依法申请注册了“神马”系列商标,享有“神马”“神马搜索”“”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涉及国际分类第9、35、38、42类。其中,关于投诉人 1的第7050190号“UC”商标,投诉人提交了商标注册证的扫描件,其中记载,该商标指定颜色,注册人为优视动景(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 2010年7月28日至2020年7月27日,核准注册在国际分类第38类商品上,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电视广播;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与图像传输;电子邮件;电信信息;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服务商);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等”。同时,根据投诉人提交的商评字【2013】第94168号关于第7050190号“UC”商标争议裁定书,申请人(即商标权人)为优视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投诉人1”),裁定结果维持该商标有效。投诉人还提交了有关投诉人1“UC浏览器”和投诉人2“神马搜索”知名度的一系列证据材料。被投诉人对于投诉人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另外,关于投诉人1的第7050190号“UC”商标,经与商标局官网数据库信息进行核实,该商标的权利人为优视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人提交的商评字【201第94168号商标争议裁定书记载的第7050190号“UC”商标权利人信息与官网数据库信息相符。据此,专家组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确认投诉人第7050190号“UC”商标真实有效,投诉人1作为商标权人享有
该商标专用权。根据投诉人提交的数据库域名注册信息查询,被投诉人于2015年6月11日注册了本案争议域名tui86.com”。显然,投诉人1取得和使用上述第7050190号“UC”注册商标的时间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
争议域名“tui86.com”除去代表通用顶级域名“.com”的字符外,其主要部分为“uc-fuwu”,由“uc”和“fuwu”通过连词符连接组成,由于争议域名对应网站主要涉及UC浏览器神马搜索推广服务,因此,争议域名主要部分中的“fuwu”可视为中文“服务”的汉语拼音,作为域名的组成部分本身识别性不强,而争议域名主要识别内容“uc”则与投诉人1享有在先权利的第7050190号“UC”注册商标字母组成的小写形式相同。虽然第7050190号“UC”注册商标指定了颜色保护,但是由于颜色在域名注册时无法再现,进行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判断时一般不予考虑。因此,专家组认为,“uc”和“fuwu”通过连词符连接组成“uc-fuwu”作为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并不能构成与投诉人享有在先权利的第7050190号“UC”注册商标的实质区别,一般公众容易将争议域名“ tui86.com”与投诉人的“UC”注册商标建立联系,误认为争议域名在中国与投诉人及其“UC”注册商标有关。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争议域名“tui86.com”与投诉人有在先权利的第7050190号“UC”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的投诉满足《政策》第4(a)(i)条规定的条件。
2. 关于被投诉人权利或合法利益根据投诉人在中国商标局官网的数据查询结果,被投诉人并未注册任何“UC”或者包含“UC”的商标,且投诉人确认其与被投诉人之间并无任何关联关系,也从未直接或间接授权被投诉人以任何形式使用“UC”商标或字号,因此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商标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而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第7050190号“UC”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其注册时间晚于投诉人取得和使用上述注册商标的时间,被投诉人在后注册的争议域名本身不能形成对抗本案投诉人的权利或合法权益。投诉人已经就其所知所能提供了初步的证据,以说明《政策》第4(a)(ii)条所规定的情形,举证责任应当转移到被投诉人一方。被投诉人在整个程序中也没有答辩以说明和证明其对该争议域名享有任何权利和合法利益。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书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规则》第14条所规定的缺席。专家组无法基于现有证据认定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综合上述情况,专家组推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tui86.com”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的投诉符合《政策》第4(a)(ii)条规定的条件。
3. 关于恶意
根据投诉书,投诉人1将“UC”标识用于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且从投诉人提交的有关“UC浏览器”用户量、市场份额、技术创新及应用、2010~2016年度获奖情况等证据材料来看,经过投诉人1长期持续的使用和宣传,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UC”注册商标已经在移动浏览器领域具有了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从争议域名对应网站的内容来看,被投诉人主要提供与投诉人1主营服务密切相关的搜索推广服务,可见,被投诉人知晓投诉人1及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UC”系列商标,在注册域名时,本应尽到合理避让义务。然而,被投诉人却在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识别部分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注册了本案争议域名“tui86.com”,不仅完整包含了投诉人1的“UC”注册商标,还与之混淆性相似,且在整个争议程序中,被投诉未提供任何答辩意见,未说明其将投诉人1享有在先权利的“UC”注册商标完整纳入争议域名的缘由。在争议域名的使用中,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对应网站上使用了投诉人1的“UC”商标,将网站打开的标签设臵为“UC浏览器神马搜索”,首页页尾标注“版权所有:UC浏览器神马搜索推广服务”以及“本站关键词:UC浏览器推广”。此外,被投诉人还在争议域名的网站主页突出使用了投诉人2的“神马搜索”系列商标,且在网站布局及设计细节方面效仿投诉人2的官方网站。如上所述,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tui86.com”及“UC”相关标识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且事实上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也并不存在任何授权或者代理关系。考虑到投诉人1“UC”系列商标和投诉人2“神马”系列商标在移动浏览器领域的较高知名度,被投诉人对此显然熟知。由此可见,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意图利用投诉人1和投诉人2的商标在移动浏览器领域的影响和价值,有意制造混淆,使网络用户在看到上述网站内容时,误认争议域名对应网站与投诉人1和投诉人2及其商标
有关联。据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及其使用争议域名对应网站的行为,显然是意图利用投诉人的知名度和良好声誉,故意引诱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使人误以为其与投诉人在授权、源、赞助、附属或保证方面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以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其行为构成政策4b(iv)条所定义的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的行为。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tui86.com”的注册及使
用具有恶意,投诉人的投诉满足《政策》第4(a)(iii)条规定的条件。
五、裁决
综上,根据《政策》《规则》及《补充规则》,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符合《政策》第4(a)条规定的三个条件,裁决将争议域名“tui86.com”转移给投诉人优视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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